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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受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房产纠纷?
作者:肖志峰   发布时间:2013-04-12 15:30:05


    【案情】

    解放前,座落县城东风路9号的一幢房屋,曾是黄发财祖辈的产业。1951年,当地政府征用了该房屋供解放军(县大队)驻军使用,县大队迁往别处后,该房屋由县政府接管。在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期,由于无人对该房屋所有权提出申请,1963年县房产管理委员会将该房屋作为公产,进行管理,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1990年4月1日,县房产局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因县城旧城改造,2004年8月左右,该房屋被县政府拆除。黄发财及其亲属一直认为该房屋系先辈的产业,当时驻军系借用,而不是征收,将房屋产权登记公产系错误的,为此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黄发财欲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

    【分歧】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房产纠纷,法院能否受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该案。黄发财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交涉,认为政府对彭家路1号房产长期占用,不能导致权属的变更,法律性质上只能认定为长期借用,地方政府将黄发财私宅登记为公有,无政策、法律等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原因是该案已经过了诉讼期限,而且政策性房屋改造不能提起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如果行政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地政府县房产局于1990年4月1日颁发F字第036号房屋所有权证,此行政行为的作出至黄发财袁家骧起诉时己经过了二十年,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黄发财的起诉己经过二十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其起诉。黄发财袁家骧辩称,本人长期在申诉信访,直至2012年1月27日当地政府县房产局最终才作出了关于对袁家骧提出彭家路1号房屋产权要求的答复,起诉期限应从此时开始计算,经查当地政府县房产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只是对原彭家路1号房屋产权的一种解释、说明,未造成黄发财袁家骧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灭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的缘由、形成过程,可追溯到解放初期,解放军驻军征用后,在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将该房屋收归为国有,因此本案争议性质为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而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1987)30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及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由于该房屋所有权证系1990年4月1日颁发的,黄发财的起诉己过20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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