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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土地补偿本应喜 一家人却为分配发了愁
发布时间:2013-04-12 16:30:07
本网讯(通讯员 吴明鑫 陆忠保)
国家征用土地,农民得到巨额地土补偿款,这对普通农民家庭来说是一件大喜事,但对农爱菊一家却是一件愁事。2012年12月26日因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家庭成员自行协商未果,农爱菊以原告的身份,其儿女罗明科、罗明喜、罗凤平、罗爱新、罗彩娟以第三人的身份将亲人罗明觉作为被告告到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化峒镇人民法庭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33833.48元。
原告农爱菊和罗秀道是夫妻关系,与第三人、被告罗明觉是母子女关系。1990年后,原告的儿女相继成家,被告罗明觉结婚后与原告、第三人分家另灶,自立户口,并从家庭承包责任田地中分得加工厂(地名)约1.14亩责任田、自留地0.08亩、菜地0.06亩、饲料地0.724亩。1994年间第三人罗明科也从家庭中分家自立户口,以同样的方式从家庭承包责任田地分得责任田地。原告及其丈夫罗秀道原来跟随第三人罗明喜生活。从1997年起,罗秀道开始跟随被告生活,并从家庭中分出自己的责任田地由被告罗明觉经营管理。罗秀道于2005年8月过世,过世后,罗秀道的责任田地仍然由被告经营管理。 2012年初,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到被告及其父亲的责任田地,按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立案,被告从政府得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共162622.02元。原告和第三人认为,被告所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中有133833.48元属于原告所有,现被告占为已有,已构成侵权,第三人也认为其对土地补偿款享有权利。一家子亲人遂因该土地补偿款分割问题起纷争,闹不愉快。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案件事实,靖西县人民法院化峒镇人民法庭法官耐心调解,细心释法说理,多次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于12日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明觉自愿在五日内给付原告农爱菊、第三人罗明科、罗明喜、罗凤平、罗爱新、罗彩娟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5998.7元,原告及第三人表示接受。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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