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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后旧伤复发 法院判决支付后续费用
发布时间:2013-04-15 10:30:27
本网讯(陈亚宁 邢海龙)
被人推倒摔伤,经医治康复后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此事就此了结,不想事后旧伤复发,能否再要求对方赔偿?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旧伤复发构成重大误解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施害方支付后续费用。
殷小林(化名)和唐小翔(化名)均为中学生。2010年1月21日12时许,殷小林与唐小翔在学校的乒乓球台旁相互推拉玩耍,先是殷小林将唐小翔从球台上面推到球台下面,唐小翔不服气将殷小林从球台上面推到球台下面,结果导致殷小林左股骨颈骨折。事后,殷小林被送往长寿区葛兰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入重庆红岭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三次住院并手术医治,共产生费用19834.06元。 2011年5月27日,殷小林的父亲殷某与唐小翔的母亲黄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一、由唐小翔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殷小林医疗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二、对此后殷小林产生的各种费用与唐小翔及其监护人无关。”学校也组织学生捐款12487.90元,殷小林的父亲表示不再追究学校、唐小翔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2011年10月,殷小林旧伤复发,又多次门诊医治,共产生费用1627.90元。经鉴定:殷小林损伤属九级伤残,需要续医费28000元。 之后,殷小林的父亲要求唐小翔的父母承担协议签订后殷小林门诊所产生的医药费及续医费,唐小翔的父母以2011年5月2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拒绝给付。 2012年7月3日,殷小林将其所在学校、唐小翔及其监护人起诉到长寿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续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6751元。 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提供了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等证据,证明其尽到安保责任,可以免责。在殷小林受伤一事中,殷小林和唐小翔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事后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殷小林的监护人不能预见殷小林会旧伤复发并且伤情加重,构成重大误解,因此唐小翔的监护人仍需赔偿殷小林的后续费用,遂判决唐小翔的监护人赔偿殷小林医疗费、续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458元的50%,即26229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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