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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砍伤他人 男子“讲义气”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15 10:21:19
本网讯(刘雅萍)
2013年3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余华管制两年。
2012年10月23日中午1时许,民工包工头丁军因工钱问题与被害人钟贵根发生争执。在双方纠缠时,被告人余华见到自己的朋友丁军被打,遂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钟贵根头上砍去,将被害人钟贵根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钟贵根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日,被告人余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犯罪的事实。另双方就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余华已赔偿给被害人钟贵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钟贵根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钟贵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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