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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网友开房 一团伙敲诈勒索均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15 10:48:46


     本网讯(易义东 聂华军)   一犯罪团伙分工负责,多次通过色诱网友开房,然后合伙敲诈钱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陈静打电话约男网友即被害人刘强出来见面,后以休息为由要求被害人刘强在宾馆开房,两人进入宾馆房间后,被告人陈静趁被害人刘强洗澡时发短信通知被告人袁水根,被告人袁水根遂伙同被告人林辉、袁芳等人来到该房间,控制住被害人刘强,被告人袁水根以被害人刘强与其女朋友开房为由,敲诈被害人刘强黄金项链一条。随后,被告人林辉、袁芳将该黄金项链卖给管某,所得赃款8000元由被告人袁水根等人分得。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12272元人民币。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陈静、林辉、袁春仁等人以同样作案手段敲诈被害人高华现金1400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价值641元人民币)。7月24日,被告人陈静、林辉、袁春仁等人再次以同样手段敲诈被害人李某钱财时,被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并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水根、陈静、林辉、袁芳、袁春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袁水根、陈静、林辉作案三次,一次未遂,数额达14313元人民币;被告人袁芳作案一次,数额达12272元人民币;被告人袁春仁作案两次,一次未遂,数额达2041元人民币。归案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水根、陈静在每次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辉、袁芳、袁春仁在各自参与的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辉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水根、陈静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林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袁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袁春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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