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疑妻子与堂弟有奸情 堂兄弟对簿公堂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3-04-15 11:39:0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村村民陈家发因琐事与堂弟陈德正发生过节,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公开宣扬自已的妻子与陈德正有“奸情”,对陈德正的人格进行恶意攻击。为此,堂兄弟之间交恶,矛盾激化,最终对簿公堂,堂弟向堂兄讨要说法。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有道是“家丑不可外扬”。陈家发、陈德正这对堂兄弟,都是有家室的中年男子,近年来,陈家发不知道中了什么魔怔,疑神疑鬼,竟然公开宣扬自已的妻子与堂弟陈德正有“奸情”,在村子里闹得沸沸扬扬,兄弟俩为这桩“桃色新闻”撕破脸面,亲情无存,在法庭上激烈交锋。

    2012年4月26日,原告陈德称,他与被告陈家发既是堂兄弟关系,平时经常相互往来。自2012年1月26日起,陈家发就无端怀疑原告与陈家发之妻蓝莲有通奸行为,并在不同的公共场所当众公然丑化原告的人格。原告及陈家发的亲属曾要求陈家发停止对陈德正的不法侵害,然而其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描绘原告与陈家发之妻通奸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细节,使事情越闹越大。陈家发从“发现”原告与其妻有一次通奸行为,逐步变成了陈德正与其妻已有六年的长期通奸史。迄今为止,村里几个屯的男女老少几乎都知道这件事。原告因此不断地遭到众人非议,造成原告无法面对家人、亲戚和朋友,整天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抑和精神痛苦。

    综上,原告陈德正认为,被告陈家发无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陈德正的人格,已严重地侵害了陈德正的名誉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陈家发停止侵害、向陈德正书面赔礼道歉并张贴在本村公共场所墙上,以消除影响;赔偿陈德正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陈家发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辩称,陈德正与被告的妻子通奸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被告亲眼看见两人在2009年农历10月14日晚十点多钟、2009年11月晚十点多钟以及2012年农历正月初四日上午九点钟,三次通奸。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被告陈家发对“通奸”一事“言之凿凿”,但他对其辩解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陈家发因挖水沟与陈德正发生过节,即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多次在本村不同的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之人公开宣扬自已的妻子与陈德正发生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对陈德正的人格进行恶意攻击。从而造成民众对陈德正的评价降低,并由此给陈德正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精神上造成痛苦。陈家发的上述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陈德正的名誉权。故陈德正请求判令陈家发停止侵害、向陈德正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陈德正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依法有据,亦应予支持。但陈德正提出该项费用的赔偿数额60000元过高,并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法院酌定2000元。陈家发于本案所作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家发立即停止对陈德正名誉权的侵害,并以书面检讨的形式向原告陈德正赔礼道歉。书面检讨书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陈家发张帖在原、被告所在村屯的明显处,以消除负面影响;二、由被告陈家发赔偿原告陈德正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德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