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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义气聚众斗殴 遭受刑罚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3-04-15 10:58:54


     本网讯(饶心雨)   无知少年童谋因讲哥们义气,应朋友之邀参与聚众斗殴,一审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19时许,因聂峰与被害人杨龙有矛盾,聂峰便委托叶翔纠集了周远、被告人童谋等人准备在河口镇“六角亭”与杨龙斗殴。当杨龙到达“六角亭”后,聂峰、叶翔及被告人童谋等人对杨龙实施殴打,致杨龙左耳鼓膜穿孔,经铅山鹅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龙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童谋于2011年9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童谋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平素表现良好,家庭管教较严,此次应同学、朋友之邀参与打架,纯系出于义气,为帮朋友的忙,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童谋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被告人由于年幼,法律意识差,以致犯罪,但主观恶性小,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应立足教育和矫治。经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以及结合本案犯罪行为的性质,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处罚进行说明,教育被告人童谋要正确对待审判,正确面对未来。经过法庭的教育,被告人童谋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谋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童谋在他人邀集下积极参与斗殴,故对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童谋地位从属,应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童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童谋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童谋属未成年人犯罪,秉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童谋从轻处罚,并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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