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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逃异地 赣苏法院共执行
发布时间:2013-04-15 14:52:45
本网讯(夏亮亮)
2013年4月15日,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的大力帮助下,经过赣苏两地法院精诚合作,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9年9月2日,吴春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张银处借款30000元,约定一年归还借款。一年后,张银多次催讨不还,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吴春偿还张银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了解案情以后,法官在申请人张银的引导下赶到吴春的住处,准备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现其已不在家,后经多方渠道才查明吴春已经逃回老家泰州,在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无奈下只能查询其财产。法官先是到公安部门查到吴春及其妻子的身份证号码,接着马上赶到各大银行查询存款。“皇天不负有心人”,查到吴春在泰州有10000余元存款和其妻子在武宁有存款30000余元。法官马上采取两手措施,一边立即扣划吴春妻子在武宁的存款,另一边马上委托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协助扣划。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接受委托后,积极帮助扣划吴春在泰州的存款并及时回函。在两地法院的积极配合和精诚合作下,张银的本金及利息全部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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