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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拒绝抢救服毒农妇致其身亡被判赔五万
发布时间:2013-04-15 15:42:17


     本网讯(通讯员 文左龙 童成艳)   一乡镇卫生院,因对喝农药的李艳艳(化名)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坐上了法庭被告席。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医疗责任纠纷案。

    3月15日8时许,桃源县一村民李艳艳,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气之下便买了一瓶农药喝下。喝下农药后,李艳艳打电话告知了其姐姐。其姐立即电话通知邻居唐某。唐某与李艳艳的亲戚急忙将李艳艳送往乡卫生院抢救。然而,该卫生院医生对李艳艳观察后,以没有洗胃机为由,要求亲友转院治疗。9时40分许,李艳艳被送到另一附近的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艳艳的家属起诉认为,李艳艳的死亡与该乡卫生院不履行法定的救死扶伤义务有关,在当时危急情况下,对已经到院的危急病人没有立即实施抢救,而以没有洗胃机为由,将病人支走,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是造成李艳艳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乡卫生院作为国家的医疗单位,负有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因对喝农药后李艳艳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处置,对其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该卫生院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双方愿意接受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乡卫生院赔偿原告李艳艳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八千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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