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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是谁的?法院三次审理终理清
发布时间:2013-04-15 10:51:16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韦京辰)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两人合买了一辆皮卡车,到了资产及利润清算的时候这辆车的归属权却产生了分歧,为了弄清这车的真正主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三次开庭理清思路,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0年9月13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的原告覃水津,与河池市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冯旅等人,合股成立河池市新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由覃水津和冯旅各人投资150000元,其他人员各投资数万元不等,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维修、代办入户、年栓服务等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旅。由于公司的售后服务维修厂的业务需要,买了一辆吉奥牌皮卡车,车主挂在覃水津的名下。

    2011年6月30日,河池市新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公司的资产及利润作了清算,并制作股东利润分配单,即:公司总投资558481元,其中冯旅投资338481元、覃水津投资150000元,其余为其他人投资;按照投资比例及合股章程规定分红,冯旅应得分红73879元,覃水津应得分红51220元。2011年8月23日,各股东解除合伙关系,由于覃水津领不到自已应得的分红款,由此覃水津便与冯旅产生了激烈的意见分歧,覃水津一纸诉状将冯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旅支付分红款51220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冯旅对此却提起了反诉,称:覃水津在与公司解除合伙关系后,未将公司的吉奥牌皮卡车交还,而是擅自将车开走作为私人车辆使用,其占用该车辆给公司造成租金损失2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覃小津退还车辆及支付其损失2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覃水津对此却辩称:吉奥牌皮卡车是自已购买的,有车辆登记其车主是覃水津为凭,且该车自购买后一直都是自已使用。

冯旅对覃水津的辩解则认为,吉奥牌皮卡车是河池市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钱购买的,有公司向销售车辆部门转帐付款为证,只是因为覃水津是农村农业户口,将车辆挂在其名下,可以享受财政补贴。于是,双方就车辆是谁的问题产生着激烈的争议。

    承办该案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法官,为弄清情况,根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多方的调查核实,并通过三次开庭,终于弄清案情:双方争议的吉奥牌皮卡车实为河池市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该车用于新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售后维修部,是因该维修部与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售后维修部(两部合一)共同使用该车辆,为使得到享受“下乡补贴”的经费,在购买该车的当时,则将车辆车主挂在覃水津名下。据此,承办法官厘清法律认为,原告覃水津与被告冯旅对河池市新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利润分配已明确,双方对分红清单上的数额均已认可,被告冯旅在公司散伙后承接新奥公司继续经营业务,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覃水津的分红款51220元;原告覃水津在新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散伙后,擅自将公司吉奥牌皮卡车开走并占为已有,应将车辆退还;至于被告冯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覃水津支付其占用车辆造成租金损失20000元的问题,由于该车属于公司自用车,并未对外承租经营,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故对此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河池市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旅)支付给原告覃水津分红款51220元;2、原告覃水津返还吉奥牌皮卡车给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办理过户车辆手续至新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名下;3、本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1元,由本诉被告新奥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反诉被告覃水津负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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