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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团风县检察院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作者:陶小曙 钟炳辉 发布时间:2013-04-16 11:09:14
日前,湖北省团风县检察院公诉科会同该县水陆派出所侦查人员,远赴湖北省沙洋荷花垸监狱取证,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陈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2012年8月17日,在开车送货的过程中,盗窃和自己一起送货的收款员秦某货款4万元潜逃。今年三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陈某盗窃一案过程中,细心的公诉人在案件材料中意外发现了一份判决书,陈某曾在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时间是2007年11月17日。 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如果按照刑法的这个法定条件,被告人陈某在犯新罪的时间,是在释放后五年之内,就应当属累犯。于是,负责审查此案的办案人员就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起诉书中增加了指控累犯情节。 在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只是说自己在沙洋荷花垸监狱服刑期间被减刑了。虽然被告人只是不经意的一句话,却引起了公诉人极大的注意和关切,公诉人马上意识到如果被告人所说属实,那么就可能不构成累犯,从证据的角度,被告人当时释放的时间证明书就是是否构成累犯的关键。于是公诉人立即当庭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经调查发现陈某因改造表现好,减刑九个月被提前释放,释放时间是2007年1月23日。按照这个时间计算,刑法执行完毕后,陈某再犯新罪的时间明显超过了五年,应当不是累犯。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公诉人在再次开庭时,变更起诉,不再支持指控累犯情节。从而,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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