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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在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严琼星 发布时间:2013-04-16 14:04:13
【案情】
2010年7月20日下午4时许,家住峡江县某村的原告陈润保正在被告孔小英家住房旁边的农田里干活,突然电闪雷鸣,风雨交加。原告见状急忙从自家农田里上了田埂,一路小跑地去被告家避雨。当原告跑到被告家大门前时,被告家大门前的一堵挡风墙突然在暴风雨中从南向北倒向大门,将原告砸倒,并砸伤了原告的双脚。随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治疗期间因原告患有糖尿病,伤口无法愈合,为及时救治,右脚被截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陈润保的损伤后果,(截肢)外伤系主要原因,本身疾病为次要原因,损伤参与度三级(75%)。原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争执焦点在于建筑物的倒塌是人为因素还是自然因素所致?原告的伤残完全是建筑物倒塌造成的,还是与原告自身患有糖尿病有关?赔偿比例如何确定?对此存在的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时因被告的过错引起的,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发生不具有过错,其损害结果应由被告承担。尽管原告损害是由于墙体倒塌损伤,是不可抗力所致,是意外事件。但正是因为被告的墙体太薄,存在危险所致。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发生具有主要过错,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一次因综合性因素导致的事故,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和参与度比例划分各自责任。原告为躲避风雨,跑到被告家去躲雨,在路过被告家的挡风墙时,该堵墙突然被风雨推倒,砸伤了原告。原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自身患有糖尿病,导致伤口无法愈合,炎症无法消除,肌肉组织坏死,危及生命,故截肢。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外伤和其自身患糖尿病参与度,以及原告自己具有过错的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性质 本案属于因多种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损伤参与度案。损伤参与度是个法医学概念,与损伤参与度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原因力”。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损害后果,应找出造成这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具体分析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作用力,损伤参与度系数即是经过因果关系鉴定后得出的对原因力的量化、比例。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损伤参与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遇有涉及损伤参与度的情况时法官处理的随意性较大,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而不是为了惩罚过错,因此,本类案件应以法律原因力为主、过错程度为辅的综合方法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而要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又必须明确“损伤责任”、“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损伤责任是指在行为人过错、受害人身体等多种原因力作用下导致受害人损伤时的责任比例。确定损伤责任的主要证据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等。事故责任是指事故中责任方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的产生所承担的过错,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确定事故责任的主要证据主要有当事人提交的事故现场证据等。赔偿责任是指依据事故责任和损害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义务。在“多因一果”事故中,首先应确定事故各方原因力大小,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才能最终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损伤参与度概念的引入,可以较好的解决“多因一果”事故中各行为人的责任分担问题,为处理该类事故的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一)建筑物倒塌的原因。首先要分析原因力的问题。由于被告家的房屋是单家独户的建筑在一光秃的小山包上,为了挡住南风和农村的“辟邪”,被告在其门前建造挡风墙(或“辟邪”墙)。被告在建筑该堵挡风墙当初,对建造该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估价不足,因此建造的是一堵单墙。原告到被告家避雨时,挡风墙受恶劣天气影响而倒塌砸伤原告,因此本次事故主要是自然因素引发。其次分析原告的损伤是否与被告家挡风墙倒塌有关。因被告对建筑物施工标准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考虑欠妥,以至于挡风墙建造牢固性差,但被告建筑挡风墙是为自家挡风,不是为了提供他人躲雨,所以,原告受伤虽是一次意外事件,但与被告家挡风墙倒塌砸伤有关。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截肢的原因。原告截肢主要是外伤所致,但原告自身患有糖尿病,致使伤口无法愈合,如果不截肢,则会危及生命,故原告本身患有疾病为次要原因。原告的损伤参与度为三级(75%),即原告应当自负25%的责任。 (三)赔偿责任与数额问题。原告陈润保因暴风雨突袭而跑到被告家去躲避暴风雨的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及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的损失应负主要民事责任。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考虑,划分损失参与度后再划分民事责任,即原告的索赔款中应相应核减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再按照损伤参与度的划分,确定应予赔偿的费用基数,然后再按主次责任划分计算原、被告分摊的费用。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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