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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法院:司法春风润民心 和解执行保农耕
发布时间:2013-04-16 11:16:13


     本网讯(郭士明 刘宇兵)   “春雨贵如油,这下好了,水库蓄水防旱功能恢复再也不耽误农耕,今年稻田灌溉有保障了!”2013年4月1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将一对外承包多年的水库交付村民手里,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高度赞扬!

    2004年1月5日,万安县窑头镇东坑村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到会人数按户数达98%),确定了开发本组洲广(又名坵塘)水库的相关决议方案,将水库租赁给本组村民袁祉梯开发,签订了开发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租金为1000元,从即日起开发期限为二个月完工,不得误春耕秧田用水,库坝顶面加宽2米,库后面及两边高台须推深1.5尺—2尺,坝脚面不能超过4米,同时对水库蓄水及维护。会议当日袁祉梯即向村小组交纳租金1000元,之后,开始在水库投放鱼苗进行水产养殖(年利润二万多万元),但对协议要求的对大坝加宽加固推深的义务迟迟未履行,为此村民多次找镇领导要求解决纠纷,督促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口头答应,但未见作为。2011年3月8日,26户村民联名上书有关部门要求解除《关于租赁开发洲广水库协议合同书》,2010年3月13、17日,村小组两次通知袁祉梯就水库承包事宜召村民会议,并有村支书在场,要求解除合同,重新发包,但被告拒不到会。无奈之下,村小组村民一纸诉状告之法院。2011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水库开发合同的实质意义不在于取得承包金的利益,而是看重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加宽加固坝体、推深水库,发挥水库抗旱防洪功能是该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水库坝体内侧多处塌陷,已形成明显的安全隐患,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被告袁祉梯的行为使得当初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故依法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租赁开发洲广水库协议合同书》;二、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袁祉梯剩余租金65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1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袁祉梯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也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3月16日,村小组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随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并多次和镇、村干部亲赴水库现场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以种种以理由拒绝腾空水库交付,经了解,该水库主要是用于农田灌溉用水,而非以养殖获利,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应最大维护,当时正处于春夏雨水多的汛期季节,如强行予以腾空水库,则会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申请人请求法院暂缓执行,2012年5月 21日该院依法办理了中止执行。

    2012年1月14日年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再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其态度依然固执,提出“开发水库投资不少,解除合同自己损失大,村民见利忘义,想租给出价更高的人,其可以提高租金或者给予充分时间采取补救措施”等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执行法官见状没有恢心,仍不厌其烦地登门做其思想工作,耐心向其释法辨理,同时不失时机地向其指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续租不能的现实及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村小组退回被执行人15000元,其中鱼苗(约1500斤,每斤4.6元左右)折价6900元,洲广水库承包金650元,解除合同补偿款7450元,被执行人同意结案处理。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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