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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施工摔成残废 泥工诉至法院讨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16 10:27:03
本网讯(吴鹏飞)
一泥工为求早日完工,在施工架还未搭牢时,自行爬上四米高的二层架子砌墙,由于操作不慎,摔落致残,现诉至法院讨要应得赔偿。2013年4月14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洪赔偿原告刘刚各项损失646.4元,被告黄强、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洪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吉安万利来小商品广场是由吉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由被告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的1号楼分包给被告黄强。2012年4月15日,被告黄强与被告张洪签订《泥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张洪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被告黄强负责的新界1#楼。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洪开始进驻该工地进行施工。原告刘刚受雇于被告张洪于2012年4月份开始在该工地做泥工。2012年5月13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急于早日完工,在第二层架子还未搭稳时,自行爬上二层砌墙,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8500元。2012年6月6日,原告出院时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3个月,佩带腰围坐起,避免做重体力活,每2-3月复查1次,1年内来院取内固定,加强营养。原告出院后,花费门诊医疗费85元。2012年6月12日,经吉安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的腰部损伤构成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出院后休息120天。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000元。诉讼期间,原告已得到被告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用49071.79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医疗费85元, 2、护理费25天×80元/天=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15元/天=375元,4、营养费25天×15元/天=375元,5、误工费(25天+120)×130元/天=18850元,6、交通费510元,7、鉴定费1000元,8、残疾赔偿金17495元/年×4年=69980元,9、后续治疗费8000元,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1175。减去被告已通过保险公司赔付的49071.79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103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故对原告刘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洪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因原告在搭第二层架子后未搭稳,上架子施工时又未谨慎操作,缺乏安全风险意识,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存在过错;而被告未提供劳动保障设施给原告,亦未制定相关的操作流程、制度等,亦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固定收入来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城镇,而原告系农村户口,仅是近年来时常在市区做泥工,故可按建筑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同理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51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法院酌定为200元。因本案事故中原告亦存在过错,且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具有安全风险意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法院酌定为8000元。因原告已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49071.79元,应在其应得的损失中予以抵扣。被告张洪已垫付的费用即医疗费28500元也应当在其负担的份额中予以核减。综上,被告张洪应赔偿原告刘刚剩余各项损失共计646.4元。 被告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吉安万商汇小商品城广场新界1#楼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黄强,而被告黄强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张洪,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被告张洪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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