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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市检察院对一案件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
作者:傅鉴 彭剑 罗杰文 发布时间:2013-04-16 15:11:57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监所部门协同完成该市辖区内首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意见被公安机关及时采纳。
据悉,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月6日,被彭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羁押期间,赵某因精神状态异常多次被送到精神病院就医,3月26日,赵某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焦虑障碍。彭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及时将此情况通报了该侦查监督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彭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会同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有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等途径依法赵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盗窃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赵某存在焦虑障碍,不需要继续对其羁押。2013年4月3日,彭州市检察院向该市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同日,彭州市公安局将赵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旨在确保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彭州市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充分实践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真正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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