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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为亡姐垫付费用数万元向姐夫诉要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17 15:58:32
本网讯(王春芳)
王利的姐姐王秀应交通事故而抢救无效死亡,妹妹王利为此垫付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高达数万元,数次向姐夫邓有讨要遭拒。无奈之下,王利向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邓有给付王利垫付的医疗费45257.7元,丧葬费8160元,共计53417.7元; 驳回王利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8日22时30分许, 案外人李斌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王秀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27号门面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秀住院治疗77天后,于2012年2月23日医治无效死亡。案外人李斌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受害人王秀受伤住院后一直由王利护理, 王利在护理期间为姐姐王秀垫付了医疗费76783.7元, 王秀不幸死亡后又垫付丧葬费8160元。王利多次要求邓有返还上述垫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王利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邓有是否有给付原告王利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及护理费的义务;二、原告王利请求给付项目的确认。 一、关于被告邓有是否有给付原告王利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及护理费的义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邓有与王秀系夫妻,王秀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邓有有救助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王利死亡后,被告邓有有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的义务。尽管王利的死亡是案外人李斌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但被告邓有可以依法要求李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利作为王秀的妹妹,基于亲情关系垫付医疗费,承担护理责任及办理善后事宜,但并无法律义务。因此原告王利有要求被告邓有给付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的权利。 二、关于原告王利请求给付项目的确认。原告王利为王秀共垫付医疗费76783.7元,在兴安县新农合报销10800元,全州县新农合报销20726元,尚余45257.7元。王秀死亡后,原告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丧葬费8160元。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的依据,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基于亲情承担了王秀住院期间的护理,而被告邓有并非侵权人,侵权人尚未承担赔偿义务。其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可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行主张权利。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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