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卫光 廖剑平)
朋友聚餐畅饮乃人之常情,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道理人人明白,可有的人心存侥幸,认为喝点酒开车没事。陈龙就是其中一例。2013年4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陈龙醉酒驾车案,判定陈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龙与朋友在安福县城北四兴香饭店吃饭时喝了很多酒,酒后驾驶赣D68819二轮摩托车沿宜拿线由北往南行至大陂粮库富兰酒店路段,遇周军驾驶赣K09076中型自卸货车相向而行,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陈龙受伤、两车受损。经对被告人血样提取,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龙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