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夏亮亮)
2013年4月17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申请人尹中得到赔偿12000元,双方当事人利益得到了很好地平衡。
2011年9月23日,余元驾驶赣G43512货车在武宁县罗坪镇“泉水婆婆”附近时与尹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相撞,造成尹中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后认定,余元负主要责任,尹中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除开保险公司赔偿的123917.97元以外,余元还应赔偿尹中13000元。判决生效后,余元并未履行,尹中向法院申请执行。
接手案件后,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细致了解案件细节和双方当事人意愿、态度。经过了解,法官得知余元的儿子在医院做手术急需用钱,余元向法官表达了希望尹中能予以宽限的愿望。法官马上联系尹中,告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能宽限还款日期,经过法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尹中同意宽限期限和减少案款。法官乘机把双方约到法院执行局调解室,当着双方的面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顺利达成了执行和解,尹中同意宽限2个月并减少1000元,愿以12000元结案。2个月以后,余元主动把12000元的案款送至法院,案件顺利执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