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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推断不为据 白纸黑字才为凭
发布时间:2013-04-18 09:04:04


     本网讯(许东波)   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候通常都会要求买方签下收货凭据,否则出现纠纷时吃亏的是卖方。江西宁都县的秦岩就因未提供江西南城县的胡东收到货物的证据而吃了哑巴亏。2013年4月15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就秦岩与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出具了调解书,被告胡东归还原告秦岩货款1300元。

  秦岩自营了一家生产刷粉机的小作坊,胡东从2008年起在南城销售秦岩生产的刷粉机,秦岩每次通过物流向胡东发货,双方约定每笔货款年底付清。至2010年,胡东尚有1300元货款未结清,并向秦岩出具了欠条。2011年10月,秦岩再次向胡东发货,该笔货款价值2178元。但截至2013年2月,胡东未履行付款义务,秦岩诉至法院要求胡东给付货款合计3478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秦岩提供了胡东出具的欠条、向胡东供货的货物托运单和物流公司的发货单作为证据。胡东承认1300元的欠款,但否认其收到秦岩于2011年10月发的价值2178元货物,并要求秦岩提供其收到货物的证据。秦岩解释因过了如此长的时间,物流公司将当时胡东提货的提货单遗失,并称其在南城只有胡东一家经销商,货物到了南城应该就被胡东提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秦岩就应对胡东收到货物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胡东收到货物,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秦岩根据常理推断胡东收到货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后,秦岩与胡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东归还秦岩货款1300元,另2178元待秦岩找到相应证据后再行起诉。胡东当场交付了1300元货款。(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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