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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明确 男子诉求付息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18 10:36:27


     本网讯(严义 杨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借贷关系中约定支付利息的,利息约定要明确,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朱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与万晓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称2009年9月26日,万晓出具借条向其借款人民币14150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清,超期不还,以财产折还,利息以3%计算,到期后向万晓多次催要不还,请求判决万晓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150元,利息人民币10612元。提交了万晓出具的借条。万晓辩称确实向朱明借款,但已用木材折抵了。没有提交偿还依据。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确认,2009年9月26日,万晓出具借条向朱明借款人民币1415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还清,超期不还,以财产折抵,利息以3%计算。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晓出具借条向朱明借款,理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偿还。万晓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朱明的合法债权,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朱明诉求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朱明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虽约定利息以3%计算,但未约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明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万晓称其借款已经偿还的辩解,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由万晓偿还朱明借款人民币141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驳回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改判由万晓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判未支付朱明主张的利息是否恰当的争议焦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本案中,朱明提交的《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朱明人民币14150元,定期两个月还清,超期不还,以财产折还,利息以3%计算。《借条》载明的“利息以3%计算”,难以认定3%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以及其他情形。朱明与万晓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判不予支持朱明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朱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12)昭中民二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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