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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男子因非法持有毒品又领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3-04-18 08:41:40


     本网讯(易灿)   男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入狱,刑满释放不久,又因为满足自己吸毒需要而非法持有毒品。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李飞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1981年2月5日出生的李飞奋,系住都安县加贵乡加七村农民,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奋为了吸食毒品,以去马山玩为借口向黄东平包车,并邀请石星装一起驾车驶往马山县,被告人李飞奋在车上用手机联系一个叫“玉哥”的陌生男子,双方约定在马山县杨圩镇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4时许,被告人李飞奋在马山县杨圩镇的公路边,以1万元的价格向“玉哥”购买1包海洛因。后立即返回都安县,次日1时许,被告人李飞奋乘车携带毒品经过都安县安阳镇都安二高大门前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从被告人李飞奋身上搜出的1包毒品海洛因总重量为50.3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飞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0.3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飞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到50.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飞奋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飞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飞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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