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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男子持钢管抢劫银行一审被判6年刑
发布时间:2013-04-18 09:18:50
本网讯(杨青)
一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子晚上手持钢管敲开银行大门,向值班人员索要钱财,索要未遂后冲出围捕人群逃离现场。2013年4月17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才忠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才忠发现丢失了400元,便起意去江背邮政储蓄支行抢钱。当晚21时10分许,黄才忠用携带的螺纹钢将江背邮政储蓄支行门口的卷闸门撬开,手持螺纹钢向营业厅柜台内的两值班人员索要现金七八万元,两人以“这里没钱,要等县城运钱来”等事由稳住黄才忠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到达现场后,黄才忠先后将两名协助抓捕的群众打伤,并将登折机和多辆摩托车、轿车砸坏,同时先后两次返回营业厅向值班人员索要钱财。索要无果后,黄才忠手持钢管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黄才忠致二人轻伤甲级,损害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8628元。 经鉴定,黄才忠患有精神障碍,2012年8月5日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其作案时的动机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作案目的明确。由于受精神分裂症残留症状的影响,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受损。评定黄才忠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才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才忠虽患有精神障碍,但因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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