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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摩托隔天归还 难逃指控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18 13:17:22
本网讯(高翔)
2013年3月11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庆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庆搭乘朋友张三的摩托车来到金溪县金灿豪门小区11栋楼下。张三上楼去找朋友打麻将,被告人黄庆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骑至东乡县。后失主通过小区的监控录相发现其摩托车是被张三带进来的被告人黄庆盗走的,便要求张三将摩托车找回来。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三打电话给黄庆告知监控显视是黄庆盗走了摩托车,并要求被告人黄庆将该辆摩托车送回来。但被告人黄庆拒绝将该摩托车送回金溪县。第二天,张三与朋友一起到东乡找到被告人黄庆,并将被盗摩托车运回金溪县,返回给失主。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750元。 2011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庆伙同李四(在逃)窜至金溪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由李四在外面望风,被告人黄庆将停放在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一部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骑到金溪县陈坊乡,李四将该三轮摩托车以14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黄庆分得500元。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64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单独盗窃作案一次,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一次,数额总计112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盗窃中,将被盗摩托车返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损失。综上,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属流窜作案,对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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