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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因事故生芥蒂 法官村干部携手调和
发布时间:2013-04-19 09:44:52


     本网讯(刘忠瑜)   2013年4月1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又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文各项损失8000元,赔偿原告杨萱各项损失67000元;被告杨俊明赔偿杨萱各项损失3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当庭向杨萱支付25000元。

    2011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杨俊明驾驶赣D62550中型自卸货车,沿泰山新水路公路行驶至3KM+400m占道行驶时,与原告杨文无证驾驶搭乘六岁女儿杨萱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文和杨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2月29日,安福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俊明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杨萱对本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后,杨文被送往萍乡市栗县东源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7170.8元;杨萱先后被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7127.16元。经鉴定杨萱继续治疗费为600元,误工损失日为135天;杨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后,杨俊明垫付了杨文、杨萱各项损失10000元,但对杨文、杨萱的其他损失均未赔偿。与此同时双方也因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及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大动干戈。为此杨文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阅读相关案卷材料,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案情,发现杨文、杨俊明均是泰山乡同一村民小组村民,为了不使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首先电话联系村干部,向其了解双方情况,并邀请村干部一块做思想工作。随后承办法官在一周时间内多次联系杨俊明。起初,杨俊明有抵触情绪,对调解工作很不耐烦、不配合,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承办法官和村干部携手努力,最终消除了杨俊明的抵触心理,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协议。这件看似非常棘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在和谐的氛围中得以化解,既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协调了村民关系,也有效的维护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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