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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走失冻死在山野 敬老院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3-04-19 13:35:22
本网讯(汪次安 李细龙)
广东省乐昌市市民罗伟(化名)将其母亲送到敬老院,数月后被告知其母已失踪,被人发现冻死在山上。罗伟与养老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一纸诉状将敬老院告上法院。2013年4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告罗伟承担70%责任,敬老院承担30%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1年7月19日,罗伟与乐昌市某敬老院签订了《自费入院协议书》。协议约定罗伟负有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提供被托养人员身体状况证明、填写被托养人员入院登记表,并如实交代被托养人员既往病史、生活习惯及性格特点等。敬老院负有提供护理服务,负责经常把被托养人身体健康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托养方,并依据被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确定护理等级等义务。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对凡患有精神病、各类传染病均不得入院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罗伟依约缴纳了母亲罗某石的生活费。 2011年12月27日,敬老院的护理员在查房时未见罗某石,敬老院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寻找并告知罗伟,同时向警方报案。2012年1月4日,罗某石被发现死亡在乐昌市北乡镇的山上。经乐昌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证实罗某石的死符合冻死。事发后,罗伟多次与敬老院协商善后事宜未果。为此,原告罗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敬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罗伟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自费入院协议书》约定,罗伟应告知敬老院罗某石的精神病史,但罗伟为达到将其母亲入院托养的目的,隐瞒其母亲的病史,未提供罗某石的身体状况证明,且交纳的费用是按照生活能自理的标准交纳的,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其应对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敬老院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严格要求托养人员填写被托养人员入院登记表和提供被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证明,在不了解被托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下就与罗伟签订合同,存在违约。且在接收罗某石入院长达5个月之久也未能发现罗某石精神状况问题,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造成有精神病史的罗某石走失及冻死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此,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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