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中州)
一男子因觉得本村的土地被石场占用,便带领本村村民用阻挠石场生产的方式向石场索要巨款,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13年4月18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明凡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5日,德保县某屯与某石场签订《承租石山合同》。合同约定:将该屯村民所有的位于该屯农户的自留山一座石山发包给该石场开采,范围由甲、乙双方实地踏界并在发包地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为准。2011年3月25日,该石场将变压器往山腰的空地移建,黄明凡以德地利石场超界开采为由,多次组织该屯群众到该石场阻挠生产,通过威胁工人、拉下电闸、撕政府公告等方式使该石场长达一年时间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石场重大经济损失。并要求石场赔偿越界开采、占耕地面积等费用共370万元。经广西科桂司法签定中心鉴定,石场停工期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760563.31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明凡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黄明凡系首要分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黄明凡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