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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80后”合谋租车去外地行窃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19 14:25:15


     本网讯(易灿)   两名80后同龄好友因没有钱消费,遂合谋租用小轿车到外地行窃,趁夜深人静进入宾馆客房,盗取客人钱财后分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两人科以刑罚,判决被告人王得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民检察院指控:1985年11月10日出生的王得松系广西田东县印茶镇那板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2012年7月16日,无业人员覃雷平在田东县承租一辆小桥车后,便邀约同村同龄好友王得松一起到都安县城伺机行窃。次日凌晨4时许,两人驾车到都安县城,然后进入运达都安大酒店作案。按照事前商定,他们由覃雷平负责望风,王得松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酒店的1005号客房门,进入客房后,趁着客人睡熟之机,盗出了入住该房的客人韦雪梅和韦炳流的三部手机(其中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是克莱斯D780手机、一部是步步高V206手机),两台电脑(其中一台是联想Y470笔记本电脑、一台是宏基笔记本电脑)及人民币1400余元。尔后,两人驾车返回田东县城并将盗得的赃物分赃,王得松分得一部苹果4S手机,其他赃物由覃雷平以3300作价卖给他人,所得现金归覃雷平。

    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苹果4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821元;克莱斯D780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782元;步步高V206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94元;联想Y470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4341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764元。案发后,覃雷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得松退回分赃所得的苹果4S手机及退赔人民币2800元给失主。王得松、覃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雷平、王得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是被告人覃雷平提出犯意,并主动租用他人车辆为交通工具运送赃物,还将赃物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供其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得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得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雷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得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退回其分得的赃物及赔偿失主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覃雷平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得松在案件中是从犯,也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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