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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龙南县检察院监督环节保障人权成效明显
作者:张文超   发布时间:2013-04-22 10:49:3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江西龙南县检察院积极探索监督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措施,成效明显。

    注重法律文书审查。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将传唤、拘传、刑拘、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送押至看守所的时间,侦查人员提审的时间都要精确到分钟。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都要有收押人员签字,这些时间、签字、印章都必须体现法律文书上。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如廖某抢劫案,承办人从法律文书上审查发现,廖某被传唤时间长达30多小时,该院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性质、情节是否严重,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是否有其它犯罪等情节,依职权主动启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截止目前,该院已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如钟某交通肇事案,2012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该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公诉科承办人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固定。其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已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4日对钟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中,该院与法院建立了案件流转对接机制,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如,在起诉非羁押被告人案件时,将案卷材料、起诉书与无羁押必要的书面材料一并送至法院,法院在收案的同时,即可了解到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原因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如胡某危险驾驶案,该院移送法院起诉时,将被告人受伤还未完全恢复的医学鉴定材料一同移交法院,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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