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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放“高炮” 一团伙非法拘禁还伤人
发布时间:2013-04-22 11:25:59
本网讯(毛伟)
一个恶势力团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开设赌场从中抽取红利,期间又将抽取的红利以高额利息借给需要赌资的人(俗称放“高炮”),之后又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逼迫借赌资的人还钱,还砍断假赌博人的手指,2013年3月4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余标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陈芳林等九名从犯有期徒刑一年到七个月不等,罚金各一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余标在铅山县石塘镇十都村徐家棚开设赌场,先后聚集黄龙、黄圣勇、符树林等人在赌场进行赌博,并以每天200元工资雇佣被告人江和忠、熊丰明、陈芳林、陈国忠、陈维辉、胡松海、祝良、周四有等人分别在赌场从事抽取红利、维持秩序、守路望风以及后勤等事务。赌场发放高利贷及个人借支款额共计人民币七十余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害人黄龙先后在被告人余标处赌博,并从余标处借了高利贷20余万元。被告人余标为了迫使被害人黄龙还高利贷,先于2012年8月14日将黄龙叫至赌场,滞留在赌场过夜。2012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余标又将黄龙叫至赌场实施殴打,并指使被告人陈芳林、熊丰明和虞建林(另案处理)把黄龙衣裤脱去,用铁丝将其绑在赌场羊圈的柱子上。当晚11时许,被告人王健携带砍刀与被告人陈国忠、熊丰明开车将黄龙带至上饶,在去上饶途中被告人持刀威胁黄龙,并对黄龙实施殴打,逼迫黄龙还钱。 2012年7月22日,因被害人刘小春帮助被告人余标在赌场里赌假博失败,使余标输了1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余标认为刘小春故意让其输钱,将刘小春叫至其会客的房间,用砍刀将刘小春左手小指一段指节砍断。经法医鉴定刘小春伤情为轻伤乙级。事发后,被告人余标就民事部分对被害人刘小春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小春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标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熊丰明、陈国忠、陈芳林、江和忠、陈维辉、胡松海、祝良、周四有等人分别在赌场从事洗牌、抽取红利、维持秩序、守路望风以及后勤等事务,其行为均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其间,被告人余标因黄某欠其高利贷,伙同王健、陈国忠、熊丰明对黄某实施关押、殴打,被告人余标、王健、陈国忠、熊丰明的行为又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标因刘某赌假博之事用刀砍伤刘某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应对各被告人予以惩处。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余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标、王健、周四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四有案发后投案自首,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余标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芳林、江和忠、陈维辉、胡松海均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标等十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予以量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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