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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也不用为这个钱东奔西走了!”
发布时间:2013-04-22 09:35:10


     本网讯(张可)   “感谢法官,今天所有的钱都到位了,从此我再也不用为这个钱东奔西走了!”2013年4月16日下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收到了原告新余市鑫发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通知的这一好消息。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并执行到位。

    2012年4月11日原告新余市鑫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星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签订了钢板供货合同约49吨,双方约定供货前被告方付一部分预付款,款到发货,如被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额货款,被告应支付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给原告。2012年4月17日,原告供给被告钢板47.072吨,按合同约定价格总计人民币217035.1元,2012年4月16日被告支付预付款5万元,2012年4月19日支付10万元,2012年9月14日支付3万元,尚欠原告货款37035.1元,经多次催款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原告货款37035.1元人民币;2、支付违约金43407.02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定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当天被告并未到庭,这让承办法官很焦急,承办法官决定找到被告问清情况。

    被告远在宜春,要登门拜访时间上不允许,承办人便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负责人向其了解情况,并耐心细致地为其讲解人情法理,但电话那头的被告负责人似乎并不领情,一直采取消极合作的态度。承办法官决定要同被告面谈,并利用在宜春出差的机会找到被告,被告看到法官亲自登门拜访,大感意外,心理防线终于卸下了。承办法官还是继续不厌其烦地给被告做工作,最终被告负责人被承办法官的诚意打动,同意调解。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意向承诺:2013年4月16日前付清所欠原告新余市鑫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三万七千零三十五元一角,原告新余市鑫发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调解达成后,承办人并未就此将案件置之不理,仍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联系,密切关心案件的动态。2013年4月16日,宜春星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将所有款项37035.1一次性打入了新余市鑫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帐户,案件得到了完满解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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