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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不顾亲情争夺金店 股权诉请法院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3-04-22 09:48:06


     本网讯(汪金勇)   都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世界上没有比亲情更加值得珍惜,然而有些人却在追求物质生活的过程中渐渐的淡忘了亲情,甚至因为相互争夺金钱而不顾亲情。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姐妹之间为争夺“龙市金店”的股权而发生的保护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石梅为保护自己的名誉权而将姐姐石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龙市金店”侵权,恢复自己名誉,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龙市金店”的侵权行为。

  原告石梅与被告石花系原本是一对亲姐妹关系。原告石梅于1999年10月底与兰新龙、严琦合伙经营“龙市金店”。后原告石梅雇请被告石花在“龙市金店”上班,其本意是帮助姐姐找一份工作。然而原告石梅与被告石花以及陈平因为利益分配而产生矛盾。被告认为自己借钱给妹妹经营,现在不需要妹妹偿还了,就算是在“龙市金店”上有股份,应该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同分享利益。然后其他股东以及原告对此均不认可,原告同意还钱给姐姐,但是姐姐坚决不予同意。原告石梅遂不让被告石花在龙市金店继续上班。但被告石花则认为自己在龙市金店有股份,多次到龙市金店吵闹,要求重新回来上班因双方在此事上无法协商一致,被告石花就经常到龙市金店吵闹,干挠龙市金店的正常经营,并一度导致“龙市金店”无法正常开业。原告石梅认为被告石花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龙市金店的正常经营,且对自己的人格造成损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是姐妹关系,承办法官希望能够调解,这样有利于维护亲情关系,然而承办案件的法官来到被告家中与被告进行协商之时,被告根本听不见去承办法官的调解,而自己又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龙市金店”享有股份。在经过几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石花的行为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但是被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龙市金店”的正常经营,遂作出被告停止对“龙市金店”侵权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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