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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遭亏损 合伙债务共承担
发布时间:2013-04-22 10:06:39


     本网讯(邱家亮 潘建安)   合伙经营需要共同出资,可以共享收益,但也需要共同承担风险。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人向债权人履行完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013年4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赖小斌向原告王建华支付欠款28000元。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赖小斌在县城共同经营一家壁纸专卖店,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后因生意冷淡,专卖店亏损严重,无奈,只能清算解散。经清算,专卖店尚欠购买壁纸的货款56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各承担28000元,并由原告先行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赖小斌向原告王建华出具欠条一份。后因被告迟迟不愿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催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伙债务应该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债权人可以向合伙组织的任一合伙人要求偿还,合伙人偿还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赖小斌合伙经商的壁纸店亏损,经结算,合伙组织的债务为56000元,理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经原、被告共同协商由原告先行偿还,被告赖小斌向原告王建华出具28000元的欠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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