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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被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3-04-22 09:10:57


     本网讯(通讯员 张圣来 张丽)   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都属于机动车的范围,醉酒驾驶上述车辆同样可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4月15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韩林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9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韩林芳驾驶摩托车从袁州区朝阳路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途径金汇转盘踏浪电讯门口路段时,与张小平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使其汽车受损。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的血样检测,被告人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车。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后认定,被告人韩林芳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戴头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小平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林芳赔偿张小平的车辆损失共计467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林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林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据此作出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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