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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官应有“铁项”精神支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伪造判决书案应引起警醒
作者:窦俊杰   发布时间:2013-04-22 10:22:35


    4月17日新华社报道: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在“领导授意”下伪造判决书,对非法挪用导致亏损的308万元社保基金,进行“依法核销”,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同样作为法律人,我们恨他抛弃原则与立场,以违法的手段去完成了“领导”交办的任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形象;也笑他、怜他,在屈服于权势之后,竟没有得到领导的“保护”。如果他有董宣“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的精神,何来今日的身陷囹圄。在当前,物欲横流、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社会环境下,给法官“补钙”,呼唤当代的“铁项令”,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

  铁项精神是“不屈”。孟子日:“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意思是真正的大丈夫,要有坚定的信念,不为荣华富贵所诱惑,不为贫贱困苦所改变,不为威胁暴力所屈服,这样的人才称得起大丈夫。就现代的法官而言,就是坚持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不屈于金钱美色的诱惑,在强权之下不背弃法律、不放弃理想、不抛弃原则。

  铁项精神是“勇”。“知死不辟,勇也。”其意为明知前面有困难、有危险,仍不推辞勇敢直前。就法官而言,做错了就是做错了,要勇于面对事实,坦诚认识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不要拿客观原因作为推卸责任的遮羞布,“眼花了”、“领导授意”这些不知所谓的理由更不可能成为摆脱责任的借口,只能成为别人的笑话。

  铁项精神是“敢”。“敢基于心、发于口、成于行”。也就是心中有底,心中有数,才能敢于表达,并付之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违法的“领导指示”、“领导交办”、“领导授意”面前,大胆的说“不”,因为,法律就是法官严格履行审判职责的免死金牌、尚方宝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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