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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中院法官赴案发地开庭终结案
发布时间:2013-04-22 14:10:46


     本网讯(通讯员 郑妍)   4月10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法官赴江苏徐州开庭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此举打动了居住在当地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和庭后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下,终于使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顺利审结。22日下午,被上诉人已拿到18.5万元赔偿款。

    去年1月19日下午4时28分许,64岁的程男宇在铁路线行走时,与运行的货物列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程的妻子和已经成年的3个子女共同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徐铁法院审理后,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程男宇负全部责任,其已经充分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铁中院民庭组成合议庭,由朱宇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朱法官感到,这起案件的被上诉人是已经失去丈夫的妻子和失去父亲的儿女,共同委托代理人系亲属关系,如果案件放在上海开庭审理,既合乎法律规定,也方便法官自己和上诉人,但对被上诉人来讲,却要增加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无疑加重了被上诉人的经济负担。于是,经合议庭商量,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后,为减少被上诉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对事故现场的直观了解,朱法官决定到徐州开庭。

    接到开庭通知书后,被上诉人和委托代理人对上海法院把庭开到徐州的做法持有疑虑,当主审法官说明缘由和解释相关规定后,被上诉人终于被感动了,表示愿意做适当让步,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3月6日,朱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开庭审理,并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朱法官还在庭长的带领下,走访上诉人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既纠正了上诉人在认识上的偏差,又倾听了上诉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基础上,合议庭制定了调解方案,由于保证了死者家属的既得利益,又兼顾了上诉人的实际困难,所以调解方案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4月10日,朱法官再次赴徐州,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这份调解协议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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