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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撑腰"
作者:朱传广 冯秀娟 卢庆娟   发布时间:2013-04-22 15:17:29


    为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进一步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日,山东费县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先对弱势群体的范围作了详细界定: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其他属于弱势群体的。

   《意见》同时对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作了规定。一是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的;二是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三是请求给付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是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的;五是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请求赔偿的;六是其他应当支持起诉的情形。

   《意见》提出,县司法局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认为属于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办理的,应于受理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支持起诉案件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申请人为弱势群体、案件属于费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申请人因自身合法群益受到侵害且存在起诉困难事由并且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案件范畴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要进行审查,对于立案的,要制作《支持起诉立案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要制作《支持起诉书》,并在被支持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将文书一并送交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转交送达司法局。司法局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认真进行审查,对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缓交,待判决后执行。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当积极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支持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支持起诉,并将撤回支持起诉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意见》补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商解决在配合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支持起诉案件要进行跟踪。对于因司法局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被支持起诉人败诉等原因,存在上访风险的,三部门要及时协商,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意见》的制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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