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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侄为遗赠扶养上公堂 法官“一石二鸟”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3-04-22 15:00:32


     本网讯(通讯员 黄琴芳 黄素芬)   4月19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同时,一起与该案有牵连的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也随着该案的落幕而撤回起诉。

    原告明某(未成年)系被告邱启平胞兄邱启礼的独生女儿。2007年,原告明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贺州市城西路的商品房1套归父亲所有;女儿明某随母亲生活,抚养费各负担50%,暂因父亲经济困难,其应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暂由母亲垫支。离婚后,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父亲未尽抚养义务。2012年10月,原告父亲与被告邱启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父亲治疗费用、生养死葬义务,承担原告父亲依离婚协议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父亲将依离婚协议取得的贺州市城西路的商品房1套赠与被告。

    2012年10月8日,原告父亲将原告母亲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贺州市城西路的商品房1套归其所有。诉讼中,原告父亲因病逝世,原告母亲得知原告父亲生前已经将涉诉房屋通过遗赠的方式赠予亲妹邱启平。

    3月15日,原告以姑姑未履行应尽抚养义务为由,将姑姑诉至本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作为被告的姑姑则认为,其承担了原告父亲生前的治疗费用、生养死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该院民一庭妇女儿童维权岗合议庭成员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决定用“釜底抽薪”之计——只要解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之前中止审理的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亦能随之化解。法官采取跟双方当事人分别谈心的方式,传递亲情无价的观点,唤醒亲情;同时,指出各自在处理矛盾时的不当之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经过细致地引导、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了心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邱启礼与邱启平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位于贺州市城西路的商品房1套归原告明某所有,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邱启平12.7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当法官将争议房屋的房产证交到原告手中,原告亦将存有12.7万元的银行卡交到姑姑邱启平手中,那一刻,姑嫂两脸上都绽放出舒心的笑容。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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