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吉林长春高新检察院改变侦查机关定性案件获认可
作者:秦洪祥 郭学军 发布时间:2013-04-23 10:52:34
“我是特意来感谢的,我们企业不动人员也不走了。”4月12日,长春市某外资企业董事长崔勇哲走进吉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刚进门便向检察官表达了来意。因为一起案件,也仅仅源于这起案件的定性改变,使得该企业与检察机关产生了不解之缘。
2010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以发现某饮料公司职工偷公司饲料向董事长崔勇哲反映情况为由,多次以短信息方式向其索要8000元好处费,在遭到崔勇哲的明确拒绝后,于2010年11月1日晚,携带事先准备的卡簧刀、胶带,在长春高新区某小区门口拦截正在驾车的董事长崔勇哲。上车后,李某向崔勇哲索要钱款,遭到崔勇哲当场拒绝,遂持刀刺向董事长的右前胸,并威逼其驾车继续前行。在此过程中,崔勇哲奋力反抗,李某又向其后背及右臂连刺数刀。由于崔勇哲的继续反抗,脱离了李某的控制,同时也引起了路人的警觉,迫使李某逃离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崔勇哲右胸部刀伤致血气胸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移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新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被告人李某不仅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凶器尖刀当场对被害人索财过程中,实施暴力,虽然没有当场取得财物,但这种当场索财,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结合抢劫犯罪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的特点,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于是,依法改变了侦查机关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定性,以抢劫(既遂)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既遂)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勇哲人民币14万余元。 被害人崔勇哲为韩国人,在长春和上海等地均投资建厂。本案发生后,由于不服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定性为“故意伤害”,多次上访并表示要撤资回国,从此“不在长春办厂”。 在此案审查起诉阶段,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案件精益求精,不仅准确把握了案件定性,同时还考虑被害人的特殊身份,请来专业翻译,主动与其沟通,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心理的恐惧阴影逐渐消失。检察官平易近人、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令被害人对检察工作十分满意,不仅停止了上访,崔勇哲本人还给市政法委提交了书面表扬信,表示还要加大在长的投资力度。 案结事了之后,高新区检察院的工作并未停止。该院从服务民营企业出发,对企业进行了回访。并就企业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本案被害人在中国投资建厂达1.5亿元人民币,案件的准确定性,不仅稳固了这个亿元企业,还令其追加了投资额。 (被害人为化名)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