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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换名字躲执行 法官“识面”执结19年积案
发布时间:2013-04-23 11:28:27
本网讯(通讯员 郑志勇)
4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陈案。该案系因判决书上被执行人姓名记录有误,当事人长期躲避而导致沉积。
原告刘源分别于1999年8月7日与被告王润签订了份施工合同,承建公路旁边砌护墙花格和砌水沟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款4760.1元,但是被告以工程遭返工迟迟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但直到开庭,被告也一直未出现,于是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王润偿付原告工资款4760.1元。 2003年5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对该案展开执行,但王润一直没有踪迹。在公安机关身份信息系统内查无此人,也未查到任何财产信息状况。执行陷入僵局,被迫中止。 2013年4月18日,销声匿迹10多年的被执行人出现在法院。其因纠纷与人再起诉讼,但此次却是以“王跃”的身份出现。执行法官得知后,通过与审判庭沟通,传唤了被执行人“王润”即“王跃”到执行局。执行法官询问了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情况,开始时,其一直坚称自己叫“王跃”。但在该案原审理法官的指认之下,被执行人服了软,原来“王润”系其小名,也常在正式场合使用,但其身份证上所载的“王跃”才是其学名。为躲避债务,后一直使用“王跃”这个名字。当日,执行法官告知其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愿意来了结该案。翌日,被执行人王跃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并支付了适当的迟延履行金,并得到了对方的同意。鉴于其良好的态度,法院未对其予以罚款。 跑得了“名字”,跑不了“人”。但是可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审理阶段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并记录身份证号码;若属缺席审判的情况,可让原告尽量明确提供被告身份信息。 (文中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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