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七旬老太取款被撞摔伤 银行与撞人者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23 08:57:36


     本网讯(郑新群 孔德明)   “天有不测风云”, 76岁的程老太太怎么也没想到,原本是去农村信用社营业厅取钱,却被人撞到摔伤并致九级伤残。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撞人者和信用社各赔偿程老太太损失4.57万元和3.05万元。

    2012年5月6日上午8时52分, 76岁的老太太程红来到江西省贵溪市信用社某营业厅办理取款业务,程红先来到靠左边的柜台,被营业员告之该柜台是对公窗口并让她到隔壁柜台办理。于是, 程红走到旁边的柜台,站在正在该柜台办理业务的黄刚的左后方等待。8点53分,黄刚办理完业务后转身离开时撞到程红,程红避让不及摔倒在地。之后,黄刚与该信用社营业厅的保安人员走上前查看,但并未作任何处置,黄刚随即离开,程红一直躺在地上。10分钟后,程红被在该营业厅办理业务的顾客扶起坐到旁边的椅子上。半小时后,信用社的领导及程红的家人赶到现场,将程红送往贵溪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程红左股骨粗隆骨折、支气管扩张并感染,住院治疗了64天。后经鉴定,程红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在住院期间,信用社为程红支付了2.1万元医疗费,黄刚未支付任何费用。后因三方就赔偿款协商未果,程老太太一纸诉状将贵溪市信用社、黄刚共同起诉至贵溪市人民法院。

    被告信用社辩称,原告程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营业厅已设置了一米区警示栏,原告没有自觉站在一米线外等候,而是站在一米线以内,其受伤是因为与被告黄刚发生肢体接触而摔倒所致,与信用社毫无关系。而且在原告受伤后,信用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所以信用社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黄刚辩称,自己在办理完业务转身离开时,原告程红正站在其左侧,没有站在一米线以外,是原告避让过快而不慎踩到隔离带的不锈钢墩子上滑倒的,原告自己存在过错。原告是在被告信用社办理业务过程中滑倒受伤,被告信用社应当为顾客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保障。自己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刚在被告信用社所属的某营业厅办理完业务后转身离开时未注意他人安全,转身较快,将站在其身后等待的原告程红撞倒,对此,被告黄刚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信用社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顾客多人挤在一窗口而无人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由被告黄刚赔偿原告程红各类损失的60%即4.57万元;由被告信用社赔偿原告程红各类损失的40%即3.05万元,扣除被告信用社已支付的2.1万元,被告信用社还应支付原告程红赔偿款0.95万元。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