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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男子不思悔改 敲诈勒索又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23 10:52:20


     本网讯(欧阳灏 潘 英)   一缓刑人员唐汇虎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数次敲诈勒索村支书共计6万元。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汇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汇虎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执行期间,唐汇虎以为村里喊了赞助、村支书王军作了伪证害其坐牢等为由,要求村里支付回扣、王军赔偿经济损失。为达到目的,唐汇虎多次无理纠缠、言语威胁王军,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王军无奈,先后三次安排村文书代表村里于2010年2月2日给付给唐汇虎人民币4000元, 由村文书经手、王军个人于2010年4月25日、2011年1月31日分别给付唐汇虎人民币2000元;王军个人于2011年1月13日、23日分两次支付给唐汇虎及被告妻子52000元。所索要的人民币60000元被被告人及家属全部挥霍。

    被告人唐汇虎因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考验期间规定,不报请考察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无理取闹且威胁证人,情节严重,已于2011年11月18日被该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汇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无理纠缠,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属实。被告人唐汇虎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已撤销),对新犯的敲诈勒索罪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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