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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重伤 男子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4-23 11:33:45


     本网讯(黄安 王婧)   一男子醉酒驾车撞到人,致其重伤,自首赔偿后获轻判。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先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王先河醉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石狮乡驶往罗桥街道某学校,途中与行人章荣华发生碰撞,造成章荣华重伤乙级后果。11月27日,王先河伤愈后于到交警部门投案。经交警认定,王先河当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4.9mg/100ml,故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王先河与章荣华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先河一次性赔偿章荣华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1000元,章荣华对王先河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先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先河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王先河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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