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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都县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温志林 发布时间:2013-04-24 14:42:06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的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该院出台了《关于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化。
《若干意见》规定封存对象。封存对象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刑罚,以及该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启动封存程序。 《若干意见》也规定了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 《若干意见》还规定了犯罪记录限制查询。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除特殊规定外,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即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 《若干意见》同时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进行了设计,安排了专人负责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明确了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与审核、监督;统一了《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驳回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和《解除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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