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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撞死行人肇事逃逸自称不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4-24 10:24:12


     本网讯(马俊峰 潘丽媛)   驾车时发现异常,应及时下车查看,万不可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否则,错失的或许就是生命。2013年4月23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东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2月26日,被告李东生从家乡余干县驾驶农用车准备到余江县春涛乡拉红石。途径一个朋友家,经不住朋友的盛情,便留在朋友家吃午饭,还喝了一点小酒,稍事休息之后便开车上路。当日15时许,在坞桥村艾家路段与前方一辆客车会车时,被告李东生突然感觉到车左右摇晃了一下,好像碰到了什么东西,但因车速较快,被告李东生没有在意,没有下车查看就继续驾车前往其拉红石的山场。殊不知,就是此时,被告李东生的车碰撞到与其同向的行人即被害人陈凤娥,至其当场死亡。

  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李东生被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2011年3月11日,经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李东生与被害人陈凤娥的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李东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3年1月28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生犯交通肇事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生所犯的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东生驾驶机动车应当负有安全行车的注意义务,出现重大安全情况后,应当下车查看,确定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其未下车查看,轻信未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提出的不知道撞到了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东生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东生的以上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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