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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表弟强出头 男子恶习难改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3-04-24 10:43:14
本网讯(毛伟)
刑满释放后本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却因为自己的表弟被人打而愤愤不平,恶习难改又犯案,属于累犯被重判。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蒋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戴国松、郑森良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蒋乐是江西铅山人,曾因故意伤害最于2007年6月13日被铅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蒋乐因其表弟黄舒恒与冯宇轩发生打架,后黄舒恒被冯宇轩的家人杨修打了一事心中愤愤不平,邀集被告人戴国松、郑森良和“羽羽”(另案处理)、“王跃”(另案处理)驾车前往铅山县致远中学,强迫冯宇轩带其去找杨修。到了杨修家之后,杨修不在,被告人蒋乐、郑森良、“羽羽”等人殴打了杨修的妻子及其小舅子。打完之后,被告人蒋乐等人在铅山县河口镇甲秀人家小区楼下看到杨修,杨修手持两把菜刀与手持砍刀、铁棍的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互殴,杨修与蒋乐均在斗殴中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修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蒋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与被害人杨修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杨修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杨修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三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民事赔偿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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