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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只因琐事 男子领刑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3-04-24 10:46:44


     本网讯(陈子娟 王婷)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时难消怒火而对同村邻居挥刀而去,最终也将自己“挥”进了监狱。2013年4月19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彭四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1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彭四姩在铅山县葛仙山乡双源自然村庄和秀家门前菜地拔萝卜,因琐事与被害人庄和秀发生争吵。其后被告人彭四姩用剪刀将被害人庄和秀脸部、左手掌、左腕部、左上臂、右手部等处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庄和秀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彭四姩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庄和秀予以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庄和秀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四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庄和秀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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