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医疗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年三次诉讼为何故 医院被判付残疾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3-04-24 08:39:04


     本网讯(边丽娜)   河南省宁陵县华堡乡卢集村村民卢巧玲因手术失败与某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却为何又两年三次将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4月18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9624.18元。

    本案需追溯到2011年3月16日,卢巧玲在某医院做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七天后,被诊断为术后胆瘘,随即转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为腹盆腔积液,第二天,她又随即转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疗治疗,花医疗费39612.56元。在被告处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56.26元。同年4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经双方协商,并经华堡乡卢集村村委会协商达成了一次性最终调解协议书,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她30000元钱,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追究对方责任。同年7月15日开始,原告又数次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及住院治疗,并花去大量医疗费用。同年9月13日,卢巧玲第一次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在上诉期间她却自行又做了撤诉的决定。于是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病情并没有好。

    2012年12月4日,卢巧玲经鉴定其胆瘘修补术已达八级伤残,其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发生胆瘘与某医院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2年12月28日,卢巧玲又一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引发胆瘘并致伤残,原告的医疗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赔偿于法有据。2011年4月28日,原告及其亲属与被告因本案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从该调解协议内容来看,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医疗、误工费、今后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后,原告无权再行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案医疗行为产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但协议签订时,原告作为普通公民,对其伤情能否构成伤残及其伤残程度缺少科学预见,被告作为专业医疗单位对原告又未进行善意的告知和说明,使原告对其伤情及伤残情况失去科学判断的机会,对此,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不应当包括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问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治疗费用已在该调解协议中得到解决,无权再行主张。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