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岳父母能否作为近亲属得到赔偿?
作者:吴浩明   发布时间:2013-04-24 14:30:15


    【案情】

    林晓涛和卢琳琳是夫妻关系,卢琳琳于三年前病故,岳父母唯卢琳琳这一独女,林晓涛父母均已去世。林晓涛出于此情况让岳父母与其一同生活,岳父母帮助抚养外孙和料理家务。2012年7月,林晓涛在国道某路段被张宇所驾驶的大型货车撞倒,经交警部门事故鉴定张宇负全部责任。林晓涛医治后经鉴定为伤残三级甲等。林晓涛诉至法院要求张宇赔偿其相关损失,张宇对林晓涛将其岳父母列为被扶养人提出异议。

    【分歧】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卢琳琳父母(林晓涛岳父母)与林晓涛一家的特殊生活关系构成情况,受害人林晓涛岳父母能否作为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费,引起以下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岳父母不能作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岳父母不在民法“近亲属”的范围内,岳父母与女婿无继承抚养权利义务的关系,所以,本案中林晓涛岳父母不能作为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林晓涛岳父母与林晓涛之间不存在继承抚养权利义务关系,但基于本案特殊家庭背景和生活情况,林晓涛岳父母与林晓涛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且其无其他子女抚养,理应能够作为林晓涛的被扶养人得到赔偿。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笔者认为,被抚养人获得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其与受害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认为,此处规定的近亲属属于狭义的范畴,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林晓涛与岳父母之间构成相依为命的特殊扶助生活关系,岳父母成为失独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帮忙抚养外孙和料理家务,俨然成为这个家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故此认为林晓涛对岳父母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抚养义务,岳父母成为林晓涛理所当然不可分割的被扶养人之一。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林晓涛的伤残直接对岳父母生活、经济上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和损失,理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其作为由受害人林晓涛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理应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林晓涛岳父母应当作为林晓涛的被扶养人之一在本案中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