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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子夫妇宾馆门前闹事 撕扯咬伤民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25 10:47:27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4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胡华、刘青莲以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管制二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胡华、刘青莲因为其儿子胡东晨在本市某宾馆服毒自杀,向该宾馆索要赔偿金未达成赔偿协议,便于2012年10月13日开始每日纠集多名亲属在该宾馆门前,摆放花圈或组成人墙,阻止宾馆营业,经公安民警多次劝阻拒不离开。至2012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胡华、刘青莲再次纠集多名亲属在宾馆门前摆放花圈以阻止宾馆营业,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民警接通知后赶到现场,反复劝阻无果,于上午9时40分许试图将花圈撤离现场,遭到被告人胡华、刘青莲及亲属的暴力抗拒。被告人胡华、刘青莲等人明知是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被告人胡华仍将抱石路派出所民警李大民抱腿摔倒并咬伤右手大拇指,被告人刘青莲对现场民警进行撕扯,企图暴力阻止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大民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华、刘青莲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致执勤民警李大民轻微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华将民警摔倒并咬伤,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刘青莲对现场民警进行撕扯,起了次要作用,应认定为案中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华、刘青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故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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