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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4-25 09:39:58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当前,由于审判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对这项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坚定不移地惩治司法腐败,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净化执法环境,既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乎司法公信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一)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纪检组长、监察主任,并且绝大多数是兼职,没有纪检员,监察机构绝大多数未独立,均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四)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由对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二、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纪检监察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不相适应。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阶段,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腐败现象还存在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司法工作人员处在反腐败及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和腐蚀的对象。个别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路,这对人员少、经验少的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当前,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还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之问题。一是凭老经验对待新问题,以老方法解决新情况。多数法院的纪检监督干部在工作中往往一味依靠过去的经验而直面新的问题,缺乏创新思维。用“左”的一套来衡量队伍的素质,这种缺乏变通精神,失之于呆板的思维与方法自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进出口渠道不畅。进口不严,出口不畅,“过渡站”与“永久牌”情况较普遍。据调查,有的单位将纪检监察部门定位为“安置部门”,进而将不懂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随意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有的单位则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有的干部根本不适应做纪检监察工作,但因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在部门碍于情面没有让其“下岗”,这种现状难以保证纪检监察职能的顺利发挥。三是年龄和知识老化。人员老化,精神不足,加上知识缺乏更新,故纪检监察队伍缺乏动力、活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40岁以上人员占多数,且学历层次均不高。而法官的学历起点是本科以上,其中不乏是法律本科,而对如此“强大”的监督对象,学历偏低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底气不足。

  二是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有了较大变化。由于思想发生了严重错位,个别司法工作者整日里忙于事务和应酬,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社会多元化思想观念的冲击下,失去了人生的方向。再加上名利、金钱等诸多诱惑,致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错位,从而为权力所囿、为钱财所迷、为人情所累,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做人民公仆的责任置于脑后,一步步走向堕落。道德约束乏力导致腐败,这是从伦理学角度研究我国体制转轨时期腐败现象得出的结论。这个观点是从两个层面考察腐败成因,一是个人层面,二是社会层面。在个人层面上,个人为追求金钱和各种享受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道德上自甘堕落,被认为是腐败分子陷入腐败泥潭的主要原因;在社会层面上,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价值体系还未牢固建立,腐败现象由此泛滥。“道德约束乏力”的观点有很强的说服力。因为,腐败行为既是个体道德堕落的结果,又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准在一定意义上的反映。因此,反腐斗争的重要一环是从个人、社会层面上加强道德建设,这也相应地加大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应有的地位与权威、监察价值未被认可。纪检监察干部未取得应有的行政待遇与级别都会导致监督与监察权力的软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其监察机构设置不全,监察人员稀少,致使身处其位的监督干部难于取得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待遇。如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人员其待遇多数乃是科员级。这样,对于比其行政级别较高的各个被监察的对象,基本上是无法行使其监督与监察权,只能是借助其他方面的力量与权威来实现。伴随着这种纪检监察干部地位与权威不够的另一情况就是纪检监察价值未被认可。现时的情形往往是,系统内部的人们并没有对监督、监察所取得的成绩如查处多少裁判不公的案件,处理多少违法违纪人员等监察成果表示赞誉与认可,相反,人们一般都不希望这种被监督和被查处的情况再度出现,即使本院的廉政建设成效是由于通过监督机制的防范、纠正所取得的,但人们也并不会认为是纪检监察干部所起的积极作用所致。由于监察价值导向的偏离,因此,在法院系统,很多人并不愿意安心于纪检监察工作。

    四是纪检监察体制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由于现行司法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体制多样化,单位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各自为政的状况。权力过分集体中于“一把手”,为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提供了机会。对于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由于权力失去监督所致,其对策即是建立和完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五是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度差,工作力度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系统内部的监督受到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存有司法工作应“神秘化”的思想,不愿意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司法活动,故媒体和群众很难了解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其监督也只是存于表面。

    二、当前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难题的对策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的监督、保护、教育、惩处的职能,解决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难题,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惩治司法腐败,把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两个办法”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点,通过采取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外监督等工作措施和手段,使广大干警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纪律防线和道德防线,增强反腐败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免疫力。同时,对本院存在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敢于揭短亮丑,坚决严查重处,对警示干警、纯洁队伍、促进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明显作用。

  一是加强体制创新,实现教育、制度、监督有机结合。加强教育,要通过法规制度来设定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增强针对性,同时依据法官法、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检查,监督实施;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教育提高司法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依靠监督促进其有效执行;强化监督,要通过教育增强审判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制度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保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二是运用综合手段,整合纪检监察合力,形成对审判人员的系统化、网络化监督格局。要树立综合的思想,运用综合的力量,采取综合的手段,取得综合的效果。要整合现有资源、力量和手段,确定教育、制度、监督内容、重点和方法,既在每个方面突出特点、反映工作性质,形成各自的工作格局,又通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在教育方面,要巩固和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依靠各级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结合起来,增强教育效果。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有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方案和长远计划,又要设计好每项具体法规制度,使其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形成制度体系。在强化监督方面,重点是整合监督力量,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体现监督的综合效果。

  三是强化监督,有效制约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滥用权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对审判权力加以制约,这是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本。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诸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着力解决现行监督滞后的问题,把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等权力机构的监督,加强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加强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和司法内部监督方面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构筑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督,强力推行办事制度,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办事法律依据、公开办事法律程序及结果,坚决遏制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在司法系统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财政上确保司法系统资金的保障问题。要大力查处“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形成一整套具有长期性和有效性的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也是当前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当前必须把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用具体工作来落实体系建设,同时用体系建设来促进工作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最终应逐步建立五个机制:一是建立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就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完善审判人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并建立健全以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责任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操作程序系统,把纪律、法律等他律转变为高度自律,把外在制约转变成内在自觉。二是建立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就是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进行体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三是建立不能腐败的约束机制,重点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发挥监察职能,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后果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审判公开制度,扩大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监督的渠道等措施,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四是建立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一方面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并注意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加大腐败的成本,从法制上剥夺腐败利益,同时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监督职能。五是建立不必腐败的保障机制,就是要加快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俸养廉的薪金制度和体现终极关怀的社会保障制度。

    总之,“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别人就看不起你,”要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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